通讯员吴春军记者任彦
近日,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双浦中队收到西湖区教育局关于某公司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案件移送函。值得一提的是,这是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划转以来,西湖区接到的首例教育移送案件。
经执法人员查明,当事人以开展晚托班服务和艺术类培训为由,自年7月到年3月存在文化课培训行为,主要是为小学生提供一对几教学辅导,共收取费用元。
当事人该行为未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不具有开展文化课培训资质,属于违反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行为。年12月26日,当事人停止了文化课培训行为;至年5月上旬,当事人退还了培训收取的全部费用。期间,执法队员多次复查,当事人确实停止了文化课培训行为。本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对自身违法行为没有异议。
鉴于当事人已停止办学,且退还了所收费用,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为案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和《浙江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肆佰元整(一倍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本次教育执法案件,是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划转以来,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的首例教育移送案件,是对部门划转案件办理的一次具体实践,有力促进了我市综合行政执法水平的全面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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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节选)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杨俏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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