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逃逸构成的危险驾驶罪
年4月9日00时许,犯罪嫌疑人尼某某在玉树市某酒店停车场内,醉酒驾驶车辆将停放在停车场内的另外一辆车碰撞后逃逸。我局交警大队接到报案后,及时处警,经走访、调查于当日凌晨在某美食城内将犯罪嫌疑人尼某某抓获。后经鉴定,尼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mg/mL,属醉酒驾驶。年5月9日对尼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并予以取保候审,同年6月1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常见的危险驾驶罪
年4月24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华某某饮酒后驾驶车辆,在胜利路某饭馆门口与对向行驶的驾驶人尚某驾驶的车辆在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机件损坏。接报后我局交警大队立即处警。经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犯罪嫌疑人华某某酒精含量严重超标,后经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8mg/mL,属醉酒驾驶。年5月15日对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并予以取保候审,同年6月1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的危险驾驶罪
年05月21日23时40分,玉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接报案人匿名在玉树市下拉秀镇亚黑山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对方驾驶人员有酒后驾驶车辆的嫌疑,要求出警。接警后,我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经查,犯罪嫌疑人觉某饮酒后驾驶雅阁牌小型轿车,由玉树市出发往玉树市下拉秀镇钻多村方向行驶,行驶期间一直在车内饮酒,途经西景线KM+M上坡弯道处时,与对向行驶的驾驶人杰某某驾驶的普拉多牌小型越野客车会车时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机件损坏。经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犯罪嫌疑人觉某酒精含量严重超标,后经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对觉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进行鉴定,其鉴定结果为.1mg/mL,属醉酒驾驶。5月22日对觉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并予以取保候审措施,同年7月8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四、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至人死亡构成的交通肇事罪。
年5月1日20时20分许,玉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民警接到玉树市公安局转警称:指挥中心接报案人东某电话报案,在G线KM+M处,发生一起两车碰撞的交通事故,有人员伤亡,要求出警。接报后事故处理中队民警,立即前往事发路段处置。经查,年犯罪嫌疑热吾某某某饮酒后,驾驶青G长城牌CCCE0C小型轿车,由玉树州治多县出发往玉树市方向行驶,途经G线KM+M处时,因醉酒驾驶、超速行驶,遇由玉树市出发往玉树市隆宝镇方向行驶的驾驶人才某某某驾驶的青G众泰牌JNJ小型轿车(乘载2人)会车时碰撞,造成乘车人格某某某死亡,犯罪嫌疑人吾某某某,对方驾驶人才某某某、乘车人才某某某三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当场呼气检测吾某某某酒精含量严重超标,年05月02日经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对犯罪嫌疑人吾某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进行鉴定,其鉴定结果为.3mg/mL,属醉酒驾驶。年5月7日我局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并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吾某某某取保候审。同年8月31日,将此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五、醉酒驾驶机动车碰撞行人构成的危险驾驶罪。
年5月29日19时21分许,玉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接报案人匿名在玉树市红旗路红旗桥头发生一起机动车碰撞行人的交通事故,请求出警。接警后,我局交警大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经查,犯罪嫌疑人昂某某拉饮酒后驾驶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在玉树市红旗路红旗桥头路段将横过马路的行人碰撞,造成行人轻微受伤,后其医院救治。民警通过调查,医院将其抓获归案。经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已超标。年5月30日,经请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对犯罪嫌疑人人昂某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进行鉴定,其鉴定结果为.6mg/mL,属醉酒驾驶。
年5月31日,我局对昂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于年8月19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六、无证驾驶、醉酒驾驶构成的危险驾驶罪。
年07月13日22时许,驾驶人索某某措驾驶本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医院门口路段,因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车辆被我大队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已超标,对驾驶人索某某措在公安交通管理业务应用系统内查询其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件。年7月14日经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对索某某措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进行鉴定,其鉴定结果为.9mg/mL,属醉酒驾驶。年7月14日我局以索某某措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并对其予以取保候审。年9月21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危险驾驶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新增的一条罪名,本罪犯罪主体,自然人,在犯罪客观方面,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竟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本罪为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竟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本罪在量刑方面,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在行为方式上,危险驾驶罪包括醉驾和追逐竟驶两种行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毫克/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中国有着深厚底蕴的“酒文化”,亲朋好友相聚、大小婚宴都要喝酒助兴,醉酒后在酒精的“左右下”就会发生酒后驾驶机动车。当你酒后准备驾车时,你是否想起过父母慈祥的面容和家人深深的爱。他们希望你一生平安。谨记:切勿酒后驾车、遵守法律法规,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时刻警惕,珍惜生命,拒绝酒驾、醉驾。
来源:法制大队
原标题:《珍爱生命,对危险驾驶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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