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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公开宣判年3月31日,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青海省玉树州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任宝元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任宝元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法院审理查明:年至年,任宝元利用担任治多县县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揽、职务晋升事宜上提供帮助,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余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任宝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任宝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应从重处罚;其认罪认罚,在接受调查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较重受贿犯罪事实,应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其亲属主动退缴全部涉案赃款赃物、预交罚金,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认罪服判,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文字供稿

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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